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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提單運輸的國際公約如下

法律分析:統壹提單某些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關於修改國際統壹提單公約的提案。《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鹿特丹規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第七十壹條提單是指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已經由承運人收到或者裝船,並證明承運人已經交付貨物的單據。提單中貨物交付給被指名人,或貨物根據指示的指示交付,或貨物交付給提單持有人的條款構成承運人交付貨物的保證。

第七十二條承運人收到貨物或者貨物裝船後,應當根據托運人的要求簽發提單。

提單可以由承運人授權的人簽發。如果提單由承運船舶的船長簽發,則應視為代表承運人簽發。

第二百六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與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保留的條款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

第二百六十九條合同當事人可以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合同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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