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企業法人已經解散但未進行清算或者未進行清算,其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承擔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第八條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時,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及相關證據。
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目的;申請的事實和理由;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規定的其他事項。債務人申請的,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單、債權清單、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方案、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
第九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申請人可以請求撤回申請。
破產是指當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或資不抵債時,債權人或債務人向法院請求宣告破產並按破產程序償還債務的壹種法律制度。狹義的破產制度僅指破產清算制度,廣義的破產制度還包括重整和和解制度。破產在大多數情況下是指壹種企業行為和經濟行為。然而,人們有時習慣於說個人或公司停止經營,這也被稱為破產。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