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本案中,醫院必須證明:1,在救治患者的過程中不存在醫療過錯(即故意或過失),患者死亡與醫療行為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
第三,醫院用來證明1和2這兩點的主要證據是病歷,證據必須是客觀的,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對於病歷等文件,醫院有法定義務封存保管,有法定義務維護病歷的真實性。本案中,患者家屬提供了病歷復印件,法官將復印件與原件進行比對(也可能結合筆跡司法鑒定)。通過法官的自由評價,完全可以得出“篡改病歷的可能性大於患者家屬偽造病歷的可能性”(因為在患者家屬的技術實力和條件下不可能完全模仿復印件上醫生護士的筆跡,在醫院篡改病歷的可能性理論上更大),所以法官會完全得出醫生篡改病歷的結論。
第四,好吧,醫生可能用來證明自己無辜不負責任的病歷被證明被篡改了,病歷也就失去了客觀性。醫院在訴訟中無法再舉證1和2,只能承擔敗訴的後果。
5.假設家屬沒有私自復印病歷,對病歷的真實性有懷疑,那麽病歷的真實性只能通過司法鑒定來確定,可以證明造假。也就是上面說的醫方不能敗訴,不能證明造假。那麽就需要通過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或者醫療過錯司法鑒定來證明是否構成醫療事故或者醫院是否有過錯。
還有壹點:患者家屬私自復印病歷並不違法,所以證據來源合法,證據可以作為確鑿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