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六條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壹)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兩年的。
自然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無法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兩年限制。
第四十七條對同壹自然人,部分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死亡,部分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失蹤,符合本法規定的宣告死亡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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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並不意味著人的身體已經死亡。有的可能真的死了,有的可能沒死,有的甚至回到了自己的家園。在這種情況下,民法做出了相應的規定。
《民法通則》第二十四條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信自己沒有死亡的,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其死亡宣告。隨著死亡宣告的撤銷,被宣告死亡的人應當恢復其原有的人身權利和權利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