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房地產估價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具有房地產估價機構資格,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的中介服務機構。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估價活動,包括以房地產為主的土地、建築物、構築物、在建工程、企業整體資產的各類房地產估價,以及因轉讓、抵押、城市房屋拆遷、司法鑒定、稅務、公司上市、企業改制、企業清算、資產重組、資產處置等原因進行的房地產估價。
壹級資質
1.機構名稱有房地產評估或者房地產估價字樣。
2、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6年以上,並取得二級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3年以上。
3.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200萬元以上,合夥企業出資654.38+20萬元以上。
4.專職註冊房地產估價師15人以上。
5.申請核定資質等級之日前三年內,估價對象建築面積在50萬平方米以上或土地面積在25萬平方米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