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第四十條醫療衛生人員在履行職責時隱瞞、緩報或者謊報傳染病疫情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壹年以下的執業活動,或者吊銷執業證書。
責任報告單位和事件發生單位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不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者傳染病疫情的,對主要領導、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危害公眾健康後果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