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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作業審批制度的法律依據

法律分析: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安監部門和環保部門必須建立特種作業人員檔案。

特種作業人員操作時必須安全操作。對於違規者,公司將嚴懲其所在部門和本人,並記入特種作業人員檔案。

有下列情況之壹者,公司應沒收其特種作業操作證。

不接受復試或者復試不合格的;

違規操作造成嚴重後果或者違規操作被記錄兩次以上的;

經區醫院確認健康狀況不適合繼續從事規定的特種作業的;

離開特種作業崗位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核,確認合格後方可上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二條本法所稱標準(含標準樣品),是指農業、工業、服務業和社會事業中需要統壹的技術要求。

標準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國家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為推薦性標準。

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國家鼓勵采用推薦性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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