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金是指用於核算存放在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各種存款。在定金缺乏明確法律規範的背景下,有必要對定金的類型進行探討,分別界定備用金型定金、預付款型定金、租賃定金、裝修定金、定金型定金、有返還權的定金和無雙重返還效力的定金,以確定其各自的法律效力。
出現下列情況時,投標保證金將被沒收:
1.投標人在投標函格式中規定的投標有效期內撤回其投標;
2.中標人未能:
第壹,按規定簽合同;
或者按規定接受糾錯;
2.按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
3.投標人以不正當手段騙取中標。
可見,正常情況下可以退還投標保證金,但違規者將被沒收。
綜上,定金是擔保,擔保協議附在主合同上。主合同義務履行完畢,保證期間的保證責任可以免除,保證金應當退還。壹般來說,合同定金可以在雙方基本履行合同後退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六十條
中標人不履行與招標人簽訂的合同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履約保證金數額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未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