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及其他相關活動,實施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條例。本條例所稱建築工程,是指線路、管道和設備的土木工程、建築工程、安裝工程和裝飾工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條:從事建設工程,必須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堅持先勘察、後設計、後施工的原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越權審批建設項目或者擅自簡化基本建設程序。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裝修工程涉及改變建築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而沒有設計方案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654.38+0萬元以下罰款;房屋建築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改變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有前款所列行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三十四條:違反生產經營安全管理有關規定,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