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體罰學生。雖然近年來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壹直在強調禁止體罰,但體罰在教育教學實踐中依然存在。體罰既包括教師毆打學生、命令學生互相毆打等直接體罰,也包括懲罰學生長跑等變相體罰。我國很多法律規定老師不能體罰學生。如果教師體罰對學生造成壹定程度的傷害,教師甚至可能為此承擔刑事責任。
2.侮辱學生。侮辱學生是侵犯學生名譽權的行為。具體表現為諷刺、侮辱、虐待學生,致使學生人格尊嚴和心理健康受到傷害;
3.侵犯學生財產權。學生財產是法律明確保護的壹種權益。學校和教師侵犯學生財產權的行為主要表現為損壞學生財產、沒收學生財產、亂罰款、亂收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四十三條。
受過教育的人享有以下權利:
(壹)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和圖書;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款、助學金;
(三)取得公正的學業成績和品行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取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和學位證書;
(四)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的,向有關部門申訴,對學校和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及其他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四條
受教育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法律法規;
(2)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
(四)遵守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