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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間受傷是班主任的責任嗎?

法律分析: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學生因他人損害造成人身傷害,學校盡到教育管理義務的,不承擔侵權責任。反之,將與第三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學生因其他原因造成人身傷害,學校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責任的,不需要承擔責任;如果學校不能證明自己盡到了教育和管理責任,就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二百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壹千二百零壹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習、生活期間,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受到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責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主張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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