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條例(規定)》第五十二條第三項,在校學生依法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的,學校應當給予當事人“開除學籍”處分。
參考資料如下:
高等學校學生管理條例(令號教育部41)
第五十二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開除學籍: (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法)
第六十六條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招妓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七條公安機關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布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被處罰人。不能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布的,應當在二日內送達被處罰人。決定給予行政拘留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將決定書副本發送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