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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賣淫被開除有法律依據嗎?

學生參與賣淫嫖娼,已觸犯治安管理處罰範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由公安機關對違反者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公安機關依法作出拘留處罰決定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所在學校。

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條例(規定)》第五十二條第三項,在校學生依法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的,學校應當給予當事人“開除學籍”處分。

參考資料如下:

高等學校學生管理條例(令號教育部41)

第五十二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開除學籍: (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法)

第六十六條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招妓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七條公安機關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布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被處罰人。不能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布的,應當在二日內送達被處罰人。決定給予行政拘留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將決定書副本發送被侵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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