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第三十二條學生傷害事故,學校負有責任且情節嚴重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對學校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責任人行為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學校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情節嚴重或拒不改正的,依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第三十四條教育行政部門未履行相應職責,對學生傷害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分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責任人行為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