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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辦的法律主體地位

根據拆遷法律關系主體在拆遷法律關系中的不同地位,拆遷法律關系可以分為行政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

拆遷行政法律關系:拆遷行政法律關系是指拆遷行政機關與拆遷當事人在行使拆遷行政職權過程中的壹系列權利義務關系。

擴展數據:

為主觀權利的概念奠定基礎;

在法律上,“權利”可以分為客觀權利和主觀權利。客觀權利,簡而言之,就是成文法規定的權利。這種權利是明確的、法定的,當事人可以據此主張權利、排除障礙或者申請國家保護和救濟;但是,主觀權利的概念更為復雜,有三種不同的用法:

它把主觀權利等同於“自然權利”,強調主觀權利中的“主觀”意義,認為“壹切構成主體的屬性、屬於其本質、為其所固有的,都是主觀的”,所以主觀權利“是根據自我判斷從事壹切他們認為有利於其生存的活動”。

在啟蒙時代,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鳩等思想家所強調的“自然權利”就屬於這壹類型的表達。這壹理論強調所有生而為人的人都必須擁有與其生命、自由、自我發展和追求幸福密切相關的權利。這些權利不取決於國家和社會的存在。相反,自然權利的異化構成了國家和社會建立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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