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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虛假轉讓

法律分析:1。虛假出資股東需承擔內部責任(1)有限公司成立前,股東之間的出資協議對簽約股東具有合同約束力。違反本出資協議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構成違約,公司應繼續履行出資義務或承擔解除出資合同、公司不能成立的法律責任。(2)有限公司成立後,股東受到公司章程的約束,公司章程也是契約性的,約束全體股東和公司本身的行為。2.虛假出資股東需要承擔對外責任(1)在各股東實繳註冊資本之和未達到法定最低限額,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股東不受有限責任保護的情況下。(2)各股東實繳出資額之和未達到公司章程規定的數額,但已達到法定最低限額的,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股東也受有限責任保護。股東虛假出資的,以實收資本與應付資本的差額向公司債權人承擔償還責任,已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以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不能清償的部分,向債權人承擔補充償還責任。(三)幾個股東虛假出資,但公司註冊資本不低於法定最低限額的,未出資到位的股東按照其實際出資額與其應出資額的差額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權利,不得濫用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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