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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依法不應對學生傷害事故承擔相應責任。

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壹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已盡到責任,不存在不當行為,不承擔法律責任: (壹)因地震、雷擊、臺風、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二)來自校外的突發性、偶發性侵害造成的;(三)學生有特殊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精神狀態異常,學校不知道或者難以知道的;(4)學生自殺或自傷的;(五)在對抗性或者危險性體育競賽中發生的意外傷害;(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已盡到相應責任,不存在不當行為,不承擔法律責任: (壹)因地震、雷擊、臺風、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二)來自校外的突發性、偶發性侵害造成的;(三)學生有特殊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精神狀態異常,學校不知道或者難以知道的;(4)學生自殺或自傷的;(五)在對抗性或者危險性體育競賽中發生的意外傷害;(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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