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八條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貫徹國家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任合同,完成教育教學任務;
(三)對學生進行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愛國主義和民族團結教育、法制教育、思想道德教育、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和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關心和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
(五)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水平。
第九條為保障教師完成教育教學任務,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提供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教育教學設施和設備;
(二)提供必要的圖書資料和其他教育教學用品;
(三)鼓勵和幫助教師在教育教學和科學研究中進行創造性工作;
(四)支持教師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