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學校有權進行自我管理,並對學生的學籍進行管理,實施獎懲,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校規校紀等。,但沒有法律法規授權學校沒收學生財產,隨意處置。
同時,《教育法》明確規定,學校應當維護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受教育者有權對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的學校和教師依法提出申訴或者提起訴訟。
如果學生違規攜帶和使用手機,學校和老師有權暫時“收繳”學生的手機,但只有暫時的保管和支配權,沒有最終的處置權。學生手機在學校、教師保管期間損壞或者丟失的,學校或者教師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二十九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行使下列權利:
(壹)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三)招收學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管理學生的學籍,實施獎勵或制裁;
(五)向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
(六)聘任教師和其他員工,實施獎勵或制裁;
(七)本單位設施和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八)拒絕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幹涉;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國家保護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侵犯教師、受教育者、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或者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