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條例》第三十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學校可以予以開除:
(壹)學習成績不符合學校要求或者未在學校規定的學習期限內完成學業的;
(二)未在學校規定的期限內申請復學或者申請復學後考核不合格的;
(三)根據學校指定醫院的診斷,患有疾病或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校學習的;
(四)未經批準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五)未在學校規定的期限內註冊,且未履行暫停註冊手續的;
(六)學校規定的其他不能完成學業的情形,應當休學。
申請休學的學生,經學校審核同意後,辦理休學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