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學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校長及相關人員的責任:
1.未為接收的學生建立學籍檔案的。
二、建立學籍或用虛假信息建立學籍檔案。
三、未及時將變更信息轉入學籍檔案。
四、不及時報告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情況。
五、接收學生不為其辦理轉學手續。
六、不按照規定為學生轉移學籍檔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學生信息。
學校扣押學生學籍,屬於上述第六條:不按規定轉移學生學籍檔案的,學生可以到教育局,要求學校責令改正。
擴展數據:
關於學生轉學身份的規定:
壹是學生轉學或升學的,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啟動學籍轉移程序,由轉學學校和雙方學籍部門進行核實。
二、轉入和轉出學校及雙方學校註冊部門應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註冊轉移。
三、學生辦理轉學手續後,學校應及時轉出學籍檔案,並在1月內完成。
四、學生轉學或升學時,轉入學校應根據收到的學籍檔案為學生續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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