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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生活有哪些規律?

學校生活中有哪些規律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七十壹條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未按預算撥付教育經費的,由同級人民政府限期撥付;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違反國家財務制度和財務制度挪用、貪汙教育經費的,由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歸還被挪用、貪汙的經費,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聚眾鬥毆、尋釁滋事,擾亂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育教學秩序,損壞校舍、場地及其他財產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侵占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校舍、場地和其他財產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學校建築或者教育教學設施發生危險,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第二十四條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應急機制,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加強管理,及時消除隱患,防止事故發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對校舍安全進行檢查;需要維修和改造的,及時維修和改造。學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或者不適宜接受義務教育的人員擔任教職員工。

第二十五條學校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不得通過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和服務謀取利益。

第二十六條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資格條件。校長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條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不得開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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