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教育法規定,受教育是未成年人的權利。學校和老師要對成績差、品行不好的學生給予幫助,不能歧視,更不能隨意給予紀律處分,甚至勒令退學、開除學籍。學校應當對違紀學生進行說服、教育和幫助,確需給予處分的,應當先向未成年學生及其監護人說明理由並聽取其意見,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則作出處分決定。如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學生或家長可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由他們進行處理。對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未成年學生,在人民法院判決生效前,學校不得取消其學籍;另壹層意思是,人民法院判決生效後,學校可以對被判處有期徒刑和正在羈押場所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未成年學生予以開除和撤銷學籍。但是,人民法院相關判決生效後,被判處非監禁刑且不在羈押場所服刑的未成年人,也可以考慮保留學籍,使其繼續接受教育;對要求復學的,有關部門和學校應當為其辦理復學手續,依法接受其復學,不得將其拒之門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八條學校應當保障未成年學生受教育的權利,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或者變相開除未成年學生。學校應當對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學生進行登記,並勸其返校;勸說無效的,應當及時向教育行政部門書面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