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勞動法》第12條規定:“勞動者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而受歧視。”
第13條規定:“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在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就業促進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勞動者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受到歧視。”
第27條規定:“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用人單位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用人單位招用女職工時,不得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侵犯他人人身權益,給他人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0條規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應當根據下列因素確定: (壹)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2)侵權的手段、場合、行為等具體情況;(三)侵權行為造成的後果;(四)侵權人的利潤;(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6)上訴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