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法律法規
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58條的規定:
1.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的經營者不得進入。
2、娛樂場所設置的電子遊戲設備,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3.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禁止未成年人進入或者限制未成年人進入的標誌;難以確定是否未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第二,違反規定會受到懲罰。
1,歌舞娛樂場所接納未成年人,娛樂場所設置的電子遊戲機在國家法定節假日以外提供給未成年人。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1以下罰款;
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654.38+0萬元的,處654.38+0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6個月。
2、娛樂場所未按照規定懸掛警示標誌、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制標誌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縣級公安部門依據法定權限責令改正並給予警告。
3、娛樂場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按照每招用壹名未成年人每月5000元的標準處以罰款。
第三,如何舉報違規行為
1.電話舉報:可向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12318或12309舉報,也可撥打政府服務熱線12345向當地政府部門反映情況。
2.網上舉報:可登錄相關網上平臺,填寫舉報信息和聯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