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刁難當事人,服務態度惡劣,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對應當受理的事項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的;
(三)利用職務之便,以權謀私,貪汙受賄,行賄受賄的;
(四)故意出具虛假證明或者玩忽職守造成損失,致使當事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
(五)泄露國家秘密或者當事人隱私的;
(六)不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收費或者巧立名目亂收費的;
(七)其他侵害或者阻礙當事人合法權益實現的行為。
法律依據:《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直轄市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日常執業活動及其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執業情況進行檢查,並要求有關人員報告工作、說明情況、提交相關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據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的要求,承擔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進行指導和監督的具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