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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法庭建設標準

為加強和規範審判法庭和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人民法院)建設,保障審判活動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本建設標準是服務於人民法院法院建設項目決策,控制項目建設水平的全國統壹標準。 它是編制、評估和批準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重要依據,也是工程設計、監理和檢查的依據。

壹、人民法院的職權包括:

1.人民法院有權審查起訴,決定是否開庭審理。自訴案件不符合起訴或者開庭條件的,法院有權要求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

2.人民法院有權采取強制措施。決定對被告人采取造謠、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逮捕等強制措施;

3.人民法院有權調查核實證據。采取勘驗、檢查、查封、扣押、鑒定、詢問、凍結等手段調查核實證據。

二、人民法院分為:

1,最高人民法院;

2.地方各級人民法院;

3.專門人民法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十七條。壹切國家機關都實行精簡的原則、工作責任制、工作人員的培訓和考核制度,不斷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反對官僚主義。壹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都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經常同人民保持密切的聯系,聽取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國家工作人員就職時,應當依法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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