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人民法院的職權包括:
1.人民法院有權審查起訴,決定是否開庭審理。自訴案件不符合起訴或者開庭條件的,法院有權要求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
2.人民法院有權采取強制措施。決定對被告人采取造謠、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逮捕等強制措施;
3.人民法院有權調查核實證據。采取勘驗、檢查、查封、扣押、鑒定、詢問、凍結等手段調查核實證據。
二、人民法院分為:
1,最高人民法院;
2.地方各級人民法院;
3.專門人民法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十七條。壹切國家機關都實行精簡的原則、工作責任制、工作人員的培訓和考核制度,不斷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反對官僚主義。壹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都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經常同人民保持密切的聯系,聽取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國家工作人員就職時,應當依法公開進行憲法宣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