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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了哪些法律?他們制定的法律是否屬於不同的範疇?

當然是不壹樣的。全國人大是最高立法機關,制定了最高層次的法律,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國務院組織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選舉法、民族區域自治法、設立特別行政區和管理特別行政區的法律等。這些法律涉及到國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問題。因此,全國人大必須行使制定這些法律的權力。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壹般法律,制定基本法以外的法律。這些法律涉及政治、經濟、科技、教育、文化、國防、外交和社會。如行政處罰法、行政監察法、行政復議法、國家賠償法、法官法、檢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等法律,選舉法、地方組織法等進行了修訂。為促進教育、科技、衛生事業的發展,制定了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師法、職業教育法、科學技術進步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執業醫師法等法律。

簡而言之,大法是由人大和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小相。

最後,國務院和有關部門制定的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低於上述兩者。

地方政府和地方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規(最基層的市壹級單位無權制定縣級及縣級以下的法規),層級小於或等於上述部門規章。

總之,要看制定者的行政級別來決定其制定的法律的級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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