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壹般法律,制定基本法以外的法律。這些法律涉及政治、經濟、科技、教育、文化、國防、外交和社會。如行政處罰法、行政監察法、行政復議法、國家賠償法、法官法、檢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等法律,選舉法、地方組織法等進行了修訂。為促進教育、科技、衛生事業的發展,制定了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師法、職業教育法、科學技術進步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執業醫師法等法律。
簡而言之,大法是由人大和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小相。
最後,國務院和有關部門制定的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低於上述兩者。
地方政府和地方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規(最基層的市壹級單位無權制定縣級及縣級以下的法規),層級小於或等於上述部門規章。
總之,要看制定者的行政級別來決定其制定的法律的級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