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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權解釋和無權解釋。

法律解析:解釋權又稱“正式解釋”和“法定解釋”,是指憲法授權的機關或習慣認定的機關依據壹定的標準或原則對憲法規定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釋。這壹解釋具有法律效力。形式解釋可分為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和行政解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法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以及社會事務。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關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大產生,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壹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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