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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不安履行抗辯權的壹方是後履行人。

法律主觀性:

抗辯權是指阻止他人行使權利的對抗權。他人行使的權利是否是請求權,無關緊要。狹義的抗辯權是指對抗請求權的權利,即債權人行使請求權時,債務人享有拒絕其請求的權利。法律規定的抗辯權類型有:1,不安抗辯權。不安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之間互負債務且有履行順序,先履行的壹方有確切證據表明對方已喪失履行能力的,在對方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提供擔保之前,當事人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2.依次履行抗辯權。先後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如果先後履行,第壹履行方有權在未履行前拒絕其履行請求,第二履行方有權在第壹履行方未按約定履行債務時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3.同時,行使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在雙邊合同中,壹方當事人在另壹方當事人付款之前,不指明履行順序而拒絕先行付款的權利。除上述抗辯權外,法律還規定了訴訟時效抗辯權和先訴抗辯權。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之間互負債務,有履行順序。壹方不先履行債務的,後壹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如果甲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乙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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