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法律由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公布。
第四十壹條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法律由主席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六十壹條行政法規由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
第六十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由大會主席團公布。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由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予以公布。
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經批準後,由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
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請批準後,由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七十六條部門規章由部門負責人簽署命令公布。
地方政府規章由省長或者自治區主席、市長簽署命令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