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殤在醫生工作期間的執業行為違反了相關的合同義務和法定義務,應當承擔違約或侵權責任。醫院的醫生在有條件的情況下拒絕救治傷者,可能或可能構成犯罪。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二十四條
對病情危重的患者,醫生應當采取緊急措施進行診治;不要拒絕急救。
第二十條
醫生應向患者或其家屬如實介紹病情,但應註意避免給患者帶來不良後果。
醫生開展實驗性臨床醫療,應當經醫院同意,並經患者本人或家屬同意。
二、醫生誤診怎麽辦?
醫生的誤診處理如下:
1.及時保留證據。發生醫療糾紛後,患者及家屬應及時向醫療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投訴,要求調查。在這個過程中,要讓演員和科室主任把事情經過寫清楚,把用過的醫療器械封存起來。
2.處理流程醫療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接到投訴後,會立即指派專人妥善保管原始資料,封存相關醫療物品。然後主管部門會組織醫療行政部門進行調查,形成調查報告,必要時會上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
3.如果後果是壹般的醫療糾紛,經過調查,可以由醫務部門和患者協商解決。如患者或家屬不能接受,將調查結果上報醫療糾紛處理領導小組或醫療單位領導。
4.醫院將與患者或家屬討論醫療糾紛處理領導小組或醫療單位的意見,努力協調解決醫療單位的問題;
5.如爭議仍未解決,建議患者或其家屬進行醫療事故鑒定;
6.如果患者或家屬對壹級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的最終鑒定結論仍不滿意,可以向法院起訴。患者或者其近親屬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狀況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