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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於養犬的規定

法律分析:

養狗涉及的情況很多,會有多個部門來管理;狗傷人歸公安部門,狗免疫歸畜牧部門,寵物市場管理歸工商部門,環境衛生歸城管部門,進出口寵物檢疫歸檢驗檢疫部門。我國民法典和治安管理處罰法都有關於飼養寵物的相關法律法規,目前各大城市也出臺了相應的養犬管理規範。各地區結合本地實際,制定了養犬管理的法律、法規或規範性文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二百四十五條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由於被侵權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第壹千二百四十七條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五條飼養動物,擾亂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經警告不改正,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驅趕動物傷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條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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