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是指故意捏造事實,公然損害他人人格、名譽,情節嚴重。誹謗罪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和名譽,這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權利。誹謗罪在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捏造、散布壹些虛構的事實,足以貶低他人人格、名譽的行為。誹謗罪必須是壹種嚴重的行為。雖然有誹謗罪的行為,但情節不嚴重,只是壹般的民事侵權行為。“情節嚴重”主要是指以惡劣手段侮辱或者誹謗他人,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情形,如造成被害人遭受嚴重精神刺激而自傷、自殘或者自殺的;侮辱誹謗官員和外賓,造成惡劣影響等。
誹謗罪是壹般主體犯罪,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為誹謗罪的主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六周歲負刑事責任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 *侮辱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以外,只有被告知的,才予以處理。被害人通過信息網絡告知人民法院第壹款規定的行為,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