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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是還原事實還是運用證據?

法院審理案件的依據是什麽?

我們經常聽到的是:以法律為準繩,以事實為依據。

要以事實為依據,妳需要證明事實的真實性,然後妳需要證據。

事實不是所有人都知道的,需要證據支持。

所以簡單來說,以證據證明的事實為準。

誰主張誰舉證,當事人提供各種證據支持自己主張的事實。

庭審過程中,妳沒有足夠的證據,法院沒有義務幫妳查明真相。

證據是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東西,可見證據在整個審判過程中是最重要的。

在訴訟過程中,妳所說的只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除非對方沒有否認或者對方直接承認了妳所說的。

通常需要更直接的證據來證明妳的主張,打官司只是證據。

法官具體怎麽判,要看哪壹方的說法符合法律,能不能自圓其說。

所以法院判決的不壹定是真的,但至少符合以下四個條件:當事人的意見;該主張有相應的證據;索賠符合法律規定;對方沒有證據否認訴訟請求。

所以事實和證據是不分離的,在審判過程中以證據支持的事實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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