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律制定既包括具有創造性權力的國家機關進行的法律制定活動,也包括被授權的國家機關進行的法律制定活動;
3.法律制定既包括法律制定活動,也包括法律的修改、補充、廢止和承認活動;
4.現代社會的立法活動是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的活動。
造法制度,即立法制度,是指造法權限劃分所形成的制度和結構,既包括中央和地方造法權限的劃分制度和結構,也包括中央國家機關和地方國家機關造法權限的劃分制度和結構。
中國現行的立法體系是壹個“壹元、兩級、多級”的立法體系,結合中國的具體情況,具有獨特性。所謂壹元論,是指根據我國憲法,我國是壹個統壹的多民族國家,因此,我們的立法體制是相同的、壹體的,也就是說全國範圍內有壹個統壹的立法體制,不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立法體制。所謂“二元”,是指根據憲法,我國立法體制分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兩個立法層級。所謂“多層次”,就是根據憲法,無論是中央立法還是地方立法,都可以分為幾個層次和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