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監護關系終止:
(壹)被監護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的;
(三)被監護人或者監護人死亡的;
(四)人民法院認定監護關系終止的其他情形。
監護關系終止後被監護人仍需監護的,依法另行確定監護人。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五條?監護人應當按照對被監護人最有利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維護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在履行監護職責時,在作出涉及被監護人利益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成年監護人在履行監護職責時,應當最大限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和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和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監護人不得幹預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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