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進壹步加強和規範教育收費管理的意見》(六)完善學校服務費、代理費等政策。學校除完成正常的保護、教育、教學任務外,為學生提供學習、生活所需的相關便利服務,組織遊學、課後服務、社會實踐等活動。對於學生或家長承擔的部分,可以按照自願、非營利的原則收取服務費。相關服務由校外機構或個人提供的,學校可收取並支付相關費用。學校服務收費和代理收費的具體政策由各省制定。國家已明令禁止或財政擔保明確規定的項目,不得列入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學校不得擅自設立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不得在收取的費用中獲取差價。不得強迫或者暗示學生和家長購買指定的教輔材料或者教材,不得以提前開課或者變相開課的方式收取相關費用。社會力量舉辦的校內學生宿舍、校外學生公寓,不得提供相關生活服務或將服務費與住宿費捆綁收取。學校自營食堂向自願就餐的學生收取餐費,應當堅持公益性原則,不得以營利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