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二)尋釁滋事罪的主觀要件:
主觀上,本罪只能由故意構成。也就是公然藐視國家法律和社會道德。其動機是通過尋釁滋事的活動,追求精神刺激,填補精神空虛。
(三)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 * *秩序,包括公共* * *場所秩序和人們在生活中應該遵守的* * *相同的規則。尋釁滋事罪多發生在公共場所(有的發生在偏僻隱蔽的地方),往往對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財產造成損害。而尋釁滋事罪壹般不侵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財產,主要指向公共秩序,挑戰整個社會,蔑視社會主義道德和法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行為之壹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壹)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侮辱或者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多次聚眾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