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八十三條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將使股東利益遭受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二)第壹條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體股東百分之十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因下列原因之壹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符合《公司法》第壹百八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壹)公司兩年以上無法召集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致使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
(二)股東表決時達不到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且兩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
(三)公司董事長期發生矛盾,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
(4)經營管理出現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將對股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股東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或者以公司遭受損失、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以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且未進行清算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