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巡邏特警輔警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揮和監督下,日常工作是按照相應的崗位履行下列職責:
1.治安巡邏檢查、卡口執勤、警務接待、大型公共活動和突發案件(事件)現場秩序維護、現行犯罪嫌疑人移交、糾紛調解、治安宣傳教育等警務活動。應及時制止犯罪行為,並將犯罪分子逮捕移交公安機關。
2.疏導交通,勸阻、檢查、糾正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維護交通事故現場秩序,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等警務活動。壹般糾紛或違法行為,可以通過解釋教育解決,需要治安管理處罰的,交由公安機關民警處理。
3 .社區管理、特種行業管理、犬類管理等治安管理活動。
4.信息收集、數據統計和文字記錄等警務活動。
5 .專業技術、後勤等警務保障活動。
6.經公安機關確認的其他輔助警務活動。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維護警察執法權威的規定
第二條公安機關及其警察應當嚴格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樹立嚴格、規範、公正、文明的執法形象,提高執法公信力和權威性。
第三條公安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不受妨礙和阻撓。警察及其近親屬的人身、財產安全不得受到威脅或者侵犯,警察及其近親屬的人格尊嚴不得因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而受到侮辱或者貶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