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延長期限的次數沒有法律限制,也就是說房子可以連續查封。根據新的司法解釋,房屋是不動產。如果不應該超過兩年,就應該保留,也應該按照新的司法解釋處理。超過壹個月,就沒有法律效力。房子被封了,就封了兩年,不主動解封。過期的話會自動封存。根據法律規定,當建築物尚未進行所有權登記時,人民應告知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所有的他人享有抵押權、質權或者留置權的財產采取查封或者扣押措施。拍賣、變賣財產所得,在抵押權人、質權人或者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後,用於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第壹次查封發生法律效力,後續查封暫時不發生法律效力。前壹次查封失效解封後,下壹次查封自動生效。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八十七條,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壹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利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被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延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延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辦理繼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