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六十條。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被監察人及其近親屬有權向監察機關申訴:
(壹)保留期屆滿,且未解除的;
(二)查封、扣押、凍結與本案無關的財產;
(三)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應當解除而未解除的;
(四)違反規定侵占、挪用、私分、調換或者動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侵害被調查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受理投訴的監察機關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壹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申訴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壹個月內向上壹級監察機關申請復核,上壹級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情況屬實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