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商投資。
本法所稱外商投資,是指外國自然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直接或者間接進行的投資活動,包括下列情形:
(壹)外國投資者單獨或者與其他投資者共同在中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
(二)外國投資者在中國獲得企業的股份、股權、財產股或其他類似權益;
(三)外國投資者單獨或與其他投資者共同在中國投資新項目;
(四)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投資方式。
本法所稱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外國投資者全部或者部分投資,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註冊成立的企業。
第三條國家堅持對外開放的基本國策,鼓勵外國投資者依法在中國投資。
國家實行高水平的投資自由化和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資促進機制,營造穩定、透明、可預期、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第四條國家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
前款所稱準入前國民待遇,是指在投資準入階段給予外國投資者及其投資不低於本國投資者及其投資的待遇;所謂負面清單,是指國家規定的特定領域的外商投資特別管理措施。國家對負面清單之外的外商投資給予國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