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自然死亡的,死亡時間壹般以戶口登記機關登記的死亡時間為準。死亡登記時間有爭議或未登記的,壹般以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為準。沒有醫院證明的,根據其他相關證明確定。
繼承轉移過程如下:
1,房屋評估。首先要通過評估公司對房子的市場價值進行評估。評估公司會根據房屋的路段、坐向、樓層、樓齡等重要因素進行專業的價格分析和物業價格評估,確定準確的物業市場價格;
2、辦理繼承公證。申請人應當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領取繼承公證書。辦理公證時,須提供房屋所有權人的死亡證明、法定機關出具的法定繼承人名單、房屋原所有權人立的遺囑(如有),同時提交遺囑原件;
3.進行房屋測繪。申請人必須到房產測繪部門辦理房屋面積測繪或轉繪手續,領取測繪成果或圖紙,才能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4.辦理繼承登記。申請人持房產證、繼承公證書、房屋測繪等證明在房產交易核心處申請繼承登記;
5.其他需要提交的資料。涉及房屋權屬的事項經法院判決、裁定或調解的,必須提交法院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
綜上所述,“繼承從被繼承人身體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時開始”。可見非死亡原因,如死亡、失蹤、被宣告失蹤、被判處監禁等。,不能開始繼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1條
遺產繼承始於死者死亡之時。
幾個有共同遺傳的人很難死在同壹個事件中。
死亡時間確定的,推定無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還有其他繼承人,如果有不同代,推定長輩先死;同代的推定同時死亡,互無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