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同業競爭的法律規定與補償

同業競爭的法律規定與補償

法律主觀性:

根據《公司法》關於同業競爭的規定,高級管理人員、董事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不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為自己或者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相同的業務。同業競爭是指壹家公司從事的業務與其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業的業務相同或相似,雙方構成或可能構成直接或間接的競爭關系。

法律客觀性:

《公司法》第壹百四十八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或者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與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為自己或者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相同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的委托,與公司進行交易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收入歸公司所有。

  • 上一篇:企業必須為員工繳納住房公積金嗎?勞動法有沒有這方面的規定?不交錢會有什麽後果?
  • 下一篇:中國有哪些克隆技術?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