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保險中心的主要職責如下:
1.制定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醫療救助的政策、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
2.監督管理相關醫療保險基金;
3.完善全國異地就醫管理和費用結算平臺;
4、組織制定和調整藥品、醫療服務價格和收費標準;
5.制定藥品和醫用耗材的招標采購政策並監督實施;
6、監督管理納入醫療保險範圍的醫療機構相關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
法律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人口、醫療資源、醫療需求和現有醫療機構分布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醫療機構設置規劃。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設置醫療機構,並納入當地醫療機構規劃。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