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訴訟時效抗辯權,當事人行使訴訟時效抗辯權的法律行為;
2.先訴權,即壹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權人要求其履行保證責任時,有權要求主債權人以債務人的財產申請強制執行;在主合同債權債務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依法強制執行主債務人財產不能履行債務前,保證人可以拒絕承擔主債權人的特殊抗辯權;
3.不安抗辯權;
4.依次履行抗辯權;
5.同時,履行抗辯權。
抗辯權的特征是什麽?
辯護權的特征如下:
1,抗辯權的客體是請求權,請求權只能是具有財產內容的抗辯權;
2.防衛權是防禦性的而非進攻性的權利;
3.抗辯權的有效行使是請求權效力的阻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在對方履行之前,壹方有權拒絕履行請求。債務履行不符合合同約定時,壹方有權拒絕另壹方相應的履行請求。
第526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履行順序的,應當先履行債務。壹方不履行債務的,後壹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如果甲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乙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第527條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壹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中止履行:
(壹)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或者抽逃資金逃避債務的;
(3)商業信譽的損失;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的。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