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訓誡是刑法中的非刑罰處理方法之壹,通常與簽署悔過書同時出現,所以選擇適用。
2.在治安管理中,它是壹種已經廢除但仍然適用於信訪違法行為的執法活動。
3.在民事訴訟中,它是壹種批評教育的方式,壹般與責令具結悔過同時適用。
訓誡屬於教導和訓誡,是最輕的處分。人民法院以國家的名義公開批評教育罪犯。
法律依據:
第三十七條刑法中的其他處罰措施,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可以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也可以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批評教育、傳訊、訓誡使用及司法統計報表如何填報的批復。
效力等級:司法解釋時效性:現行有效發布日期:1963-05-09實施日期:1963-05-09發布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兩個。?訓誡不是行政處罰,而是司法強制措施。
訓誡不是行政處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信訪人對信訪法律法規規定的信訪事項不服、不予答復、不予轉送、不予訓誡的,不能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訓誡也是指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的行為人進行批評教育,責令其改正,使其不能再犯。
中國公安機關和法院對壹些罪犯進行了批評教育。需要予以訓誡的,因犯罪情節輕微免予刑事處罰的,民事案件中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民事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阻礙民事訴訟的,由法院予以訓誡;不滿十四周歲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訓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