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或者300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壹)發生壹般事故的,處65438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二)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三)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
事故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對國家工作人員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發生壹般事故的,處以上壹年度收入30%的罰款;(2)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以上壹年收入40%的罰款;(3)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以上壹年收入60%的罰款;(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壹年度收入80%的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應急管理部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壹)發生壹般事故的,處以上壹年度年收入40%的罰款;
(二)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壹年收入6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壹年收入8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以上壹年度年收入100%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