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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局對徇私枉法罪有管轄權嗎?

是的,妳可以。《國家監察委員會管轄條例(試行)》規定,國家監察委員會管轄88項犯罪,主要由單獨管轄的四類和部分管轄的兩類構成。其中,55起貪汙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犯罪案件由國家監察委員會獨家管轄。在30起嚴重事故和其他刑事案件中,公職人員行使公共權力。根據身為公職人員和客觀行使公共權力意願這兩個基本要素,國家監察委員會擁有特別管轄權。同時,在貪汙賄賂犯罪中,公職人員涉嫌收受非國家工作人員賄賂;向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賄賂外國公職人員和國際組織官員的罪行也屬於國家監察委員會的特別管轄範圍。這類似於原來的鐵路、海事、軍事刑事案件涉及專業部門,而監察委員會的專門管轄是以人(公職人員)和事(行使公權力意誌)為基礎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二條

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對下列公職人員進行監察: (壹)我國黨的機關、人大、行政機關、CPPCC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和工商聯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共事務的人員;(3)國有企業的管理者;(四)公共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五)在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集體事務管理的人員;(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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